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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4)自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5)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6)年满60周岁;(7)不包含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每人每年1200元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实,评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人口厅发〔2006〕122号、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 死亡每人每年12720元; 残疾每人每年5520元。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实,评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国人口发〔2007〕78号、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黔人口发〔2013〕22号、市党通〔2013〕30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黔卫计发〔2015〕24号、黔卫健发〔2018〕13号、黔财社〔2022〕86号、 |
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3)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4)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一级每人每年6240元; 二级每人每年4680元; 三级每人每年3120元。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2)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公示后予以批准;(4)报省地卫计行政部门备案。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人口政发〔2011〕62号、黔人口发〔2007〕42号、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黔卫健发〔2018〕13号、黔财社〔2022〕86号、市党通〔2013〕30号 |
4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 “两户”(含 “半边户” 中农业户口的一方);(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服务检查;(5)未满60周岁。 | 每人每年300元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实,评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5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 “两户” 夫妻(含 “半边户” 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4)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5)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024年按最低档次补贴 | (1)乡(镇、街道)计生办(卫健办)造册;(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3)名册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 “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 “半边户” 中农业户口的一方);(4)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年780元 | (1)乡(镇、街道)计生办(卫健办)造册;(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3)名册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7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含 “半边户” 中城镇户口的一方);(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年1200元 |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实,评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独生子女死亡或子女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家庭;(5)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家庭一次性3万元;伤残1至3级家庭一次性2万元、伤残4级家庭一次性1万元。 | 1、由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到乡(镇、街道)镇人民政府;3、乡(镇、街道)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4、市卫健局审核、确认。 | 一次性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黔卫计发〔2015〕24号、市党通〔2013〕30号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户;(3)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5)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 | 每户每月10元 | 1、由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员会审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初审;4、市卫健局审核、确认。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人口办发〔2012〕3号、《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市党通〔2013〕30号 |
10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 “两户” 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 “半边户” 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4)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2024年每人代缴380元 | 1、由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员会审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4、市卫健局审核、确认。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财教〔2011〕237号、黔人口办发〔2012〕3号、市党通〔2013〕30号 |
11 | 医疗再报销50%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或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3)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 个人自付中符合医疗报销范围的50% | 1、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2、村(居)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初审;4、市卫健局审核。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市党通〔2013〕30号 |
12 | 一次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1)兴义市户籍;(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农村计生“两户”或“无孩”户夫妻;(4)在60周岁前一方死亡或子女因故死亡。 | 一次性补贴2000元 | (1)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审议;(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 | 一次性 | 每年底前 | 市党通〔201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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