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人口厅发〔2006〕122号、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兴义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4)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5)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6)年满60周岁。
3、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并公示。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公示,并录入上报。
4、扶助标准及时限:从对象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当年发放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为止。
5.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人口发〔2007〕78号、黔人口发〔2013〕22号、黔财教[2011]237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黔卫计发〔2015〕24号、黔卫健发[2018]13号、黔财社[2022]86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兴义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3.办理程序: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即可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地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实、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资料审批,并组织公示。
(5)信息录入,并上报省地备案。
4.扶助标准及时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扶助金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年55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年12720元,扶助对象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当年发放扶助金,直到对象本人亡故或再生育、再收养为止。
5.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三、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服务检查;未满60周岁。
3.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并公示。
4.扶助标准及时限:从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当年发放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或年满60周岁为止。
5.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四、农村计生“两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6周岁至 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3.办理程序:乡(镇)计生办造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名册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补助标准及时限:参加城乡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全额缴费补贴,直到其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为止。
5.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五、农村计生“两户”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3.补助标准及时限:参加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直到其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5.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6.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六、农村计生“两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办理程序:乡(镇)计生办造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名册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补贴标准及时限:免交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至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为止。
5.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七、农村计生“两户”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减免医疗费用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
3. 办理程序:对象持相关资料到乡(镇)计生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4.补贴标准: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5.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八、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3.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并公示。
4.补贴标准:从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当年发放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不再符合条件或亡故为止。
5.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九、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1.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237号,黔卫计发〔2015〕24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或子女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家庭;妻子年满49周岁。
3.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只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在60周岁以前一方或子女因故死亡扶助
1.政策依据: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在60周岁以前一方或子女因故死亡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2000元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死亡当年
6.办理程序:
(1)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
7.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十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户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补贴标准: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4.资金来源:夫妻双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5.补助时间: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
6.办理程序:持证到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办理
7.实施单位:⑴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⑵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十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
人口政发[2011]62号、黔人口发〔2007〕42号、黔财教[2011]237号、黔卫健发[2018]13号、黔财社[2022]86号、市党通〔2013〕30号
2.对象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兴义市户籍;
(2)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3)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4)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3.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公示后予以批准;
(4)报省地卫计行政部门备案。
4.扶助标准及时限:从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当年发放扶助金,每人每年发放标准为:一级不低于6240元、二级不低于4680元,三级不低于312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到其治愈、康复或亡故为止。
5.资金来源:中央、省级财政按比例发放。
6.实施单位: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7.咨询电话:0859-381537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人口与家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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