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小知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不能任性

{{'兴义市人社局' == '' ? '' : '来源:兴义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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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双方当事人为相互考察、了解,根据法律规定而约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了解,以决定在试用期满后是否正式录用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进行了解,以决定是否最终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虽该期间是双方相互了解的时间,但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双方最终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如双方解除试用,终止劳动关系,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依相应的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决定,否则将导致解除行为违法,并因此承担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条件及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一、试用条件劳动者是否知晓。用人单位制定的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让劳动者知晓,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条件不知晓,那么该试用条件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条件,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内容是否具体、客观、可操作。试用条件的内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及所在工作岗位制定,使该条件能适用于具体的劳动者,而不能让试用条件过于主观化,使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试用条件仅凭考核人员的主观意愿予以判断,达不到考察、了解劳动者的真正目的,同时试用条件应具有可操作性,能通过具体、客观的试用条件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试用条件,如试用条件不具备以上特征将导致试用条件不具体、不客观、不具可操作性而使试用条件无效;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如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即使在前两项条件合法的情况下,也将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因此承担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如需解聘不符合试用条件的劳动者应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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