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制定如下操作说明,如相关操作流程发生变化,以窗口答复为准:
一、工资支付规定
1.员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兴义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
1.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2.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4)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5)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下列具体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招工、用工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8)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10)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11)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12)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
三、用工须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参保流程图
受理电话:劳动关系股0859-3227575
社保局0859-3389240
四、举报投诉
1.举报人(投诉人)应如实反映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①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②劳动合同;押金收据;④工资单等。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来访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按要求填写《举报登记表》。来访投诉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除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外,还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两人以上)人员名单》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投诉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诉讼的。
5.举报、投诉受理相关途径:(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2)受理电话:0859-3247983 ;(3)接待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办公地址:兴义市桔丰东路59号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五、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规定
1.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向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3.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兴义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4.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1%-3%的数额将资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亿元以上的按照1%,2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2%,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划拨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可按200万元标准划拨。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应对当期应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金额,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应发工资金额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开户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流程图
6.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提交材料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2)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承诺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5)实名制劳资专管人员姓名、电话;
(6)实名制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
(7)存储工人工资专户金额回单。
7.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竣工备案表);
(3)用工登记台账;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
(5)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支付表照片;
(6)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自受理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返还的决定。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1)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2)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
接到投诉举报后,符合立案基本条件的,5 个工作日内立案。
2.其他案件
(1)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
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由领导批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督办、转办的案件,于收到相
关文件材料之日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三)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
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结案
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
应当办理结案。
(五)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兴义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59-324798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