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8〕50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时间:1月1日至8月31日
(三)年审方式:进入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或到兴义市残联(桔山街道金水北路75号)进行线下申报(需带单位公章)。
(四)年审资料:
1.本单发放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信息。
2.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4.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年审地点:兴义市残联(桔山街道金水北路75号)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三)征收标准: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职工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全年每月用工人数总和÷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需达到以下条件:
①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通过银行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
(五)缴纳方式: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到兴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其他说明
(一)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先到市残联进行审核认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兴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缴纳。
(二)首次办理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须执相关单位核准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需进行实名认证。
(三)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市税务局在申报期结束后,填列清单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出具限期缴纳整改通知,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发相关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外,并由市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业务咨询
有关残保金征缴事项的其他详情可向市税务局和市残联查询或索取资料。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市税务局电话:0859—3389199 0859—3389203
地址: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市税务局窗口
(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
市残联电话:0859—3222594
联系人:唐洪,电话:13885927340
地址:兴义市桔山街道金水北路75号
附件: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兴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兴义市税务局 兴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https://abllwrz.gzcl.org.cn:8443/wb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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