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指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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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确诊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所谓时限,指对法定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要求,如果法定义务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参保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除用人单位外还有谁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4、什么是工伤认定时效?
  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为什么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对集体和个人各不相同?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申请时限较短,主要是为了加快找出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其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给予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个人的申请期限作较长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认定管辖权如何划分?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未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7、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的处理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市级相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五)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等材料;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8、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9、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工种,事故时间,地点,类别,伤害部位,诊断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职业病名称,伤害程度,伤害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意见。
10、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关系,其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就具体形式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证据。
11、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论,每月召开一次工伤认定结论讨论会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13、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以便做出正确的工伤认定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调查。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工伤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对于不配合调查的,或作假证的要予以处理。如果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职工(或其亲属)提供证据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14、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15、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6、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8、参加工伤认定的哪些人员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有哪些职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哪些职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四)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哪些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2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2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什么时间内送达工伤认定决定?
  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多少年?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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