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卫生健康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书(兴义仁康医院)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7-14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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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仁康医院:

你院应于2020年11月14日前进行医疗机构2020年度校验,但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医疗机构校验。因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院送达了《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注明你院应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并将校验申请材料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但公告30日满你院未到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局窗口提交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材料及补办校验手续。

2026年5月21日我局作出了《兴义市卫生健康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告知书》,向你院告知了我局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0184052230117A1002)依法进行注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你院未依法按规定申请校验,在登记机关责令补办校验手续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补办校验手续,依法应当注销你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注销你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0184052230117A1002)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被注销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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