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兴义市人民政府' == '' ? '' : '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24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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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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