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本市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兴府专议〔202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
(一)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590元/生/月,乡镇440元/生/月。
(二)二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540元/生/月,乡镇390元/生/月。
(三)三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490元/生/月,乡镇340元/生/月。
(四)州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420元/生/月,乡镇290元/生/月。
(五)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380元/生/月,乡镇200元/生/月。
(六)基本达标幼儿园标准调整为城区200元/生/月,乡镇120元/生/月。
二、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严禁跨学期收费。幼儿园收费一律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4.5个月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公办幼儿园根据《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兴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兴市发改字〔2015〕212号)要求,并于每年5月15前向市教育局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相关费用外,严禁幼儿园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操作材料、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公办幼儿园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按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保教人员,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此标准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兴义市物价局 兴义市财政局 兴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兴市价费〔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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