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义市教育局 教育行政法规股' == '' ? '' : '来源:兴义市教育局 教育行政法规股'}} 发布时间:2026-01-23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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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3***********039

住    址: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景峰壹号

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某某系兴义市实验中学在职教师。自2023年9月起至2025年7月,其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在本人位于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景峰壹号住宅地下室作为固定场所,以“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面向社会招收中小学生,有偿开展初中数学学科类培训活动。

经核实,上述培训活动累计达1164次,涉及学生38人,共收取培训费用人民币柒万零壹佰元整(¥70,100.00)。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退还部分学生家长费用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00),尚有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39,900.00)未予退还。

另查明,王某某曾于2022年7月因组织有偿学科类培训被查处,并于2022年11月14日被本机关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次行政处罚影响期内。此外,在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时,王某某仅承认收取部分学生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31,800.00),与查明的实际收费总额存在较大差距。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视频(图片)及笔录、对当事人的三次询问笔录、23名学生家长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学生花名册及上课次数统计表、当事人所在学校课表及教师询问笔录及《兴义市教育局关于给予王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自2023年9月持续至2025年7月,具有连续性。其违法状态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施行后继续存在并进一步发展,因此适用该《办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评价,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居民住宅有偿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一对一”“一对多”学科类培训,其行为属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两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一,其作为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二,其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在两年内(自2022年11月起算)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集“在职教师再犯”(两项从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70,100元)、“侵害对象众多”(38名学生)、“持续时间长、频率高”(近两年、1164次)、“未能彻底消除危害后果”(39,900元未退)及“调查中未完全如实供述”等情节于一体,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负面影响广,已远超一般“情节严重”的程度。据此,本机关认定其违法情节构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机关决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0,100元,且其行为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损害教育公平和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处以相当于其全部违法所得的罚款,即人民币70,100元,以体现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

当事人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更为明确、与违法行为性质更为契合。

2026年1月5日,本机关就该案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2026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承诺书,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通报批评;

2.责令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

3.责令退还尚未清退的违法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39,900.00);

4.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零壹佰元整(¥70,10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义市教育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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