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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审批中涉及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要求,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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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 |
3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4 | 泄露后会引起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5 | 根据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
6 |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抗身份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7 | 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 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8 | 森林资源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未结查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9 | 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10 | 政府财务、组织人事、党务风内部运转信息及纪委、巡视工作等内部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运转管理的内部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 | |
11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
12 | 纯属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
13 | 未成熟的信息,包括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
14 |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案件内容、商品信息、消费性质等相关案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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