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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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各园区、管理处,各国有企业:

《兴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兴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积极倡导节约用水,逐步实现以水养水,推行“大水源、大管网、长距离、城乡供水一体化、全覆盖”的建管模式,压实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三个责任”,健全运行管理“三项制度”,构建“建好、管好、养好、用好”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义市范围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管理、水费计收、应急处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市水务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供水管理单位按照供水管辖范围,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具体负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市级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供水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落实优惠政策与保障措施,依法维护供水工程管理主体和用水户合法权益。

(一)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适时协调调度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担1000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职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水源污染防治、设施管护及警示标志设置等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中式工程供水价格(农村自行管护集中式工程供水价格通过“一事一议”由民主议事机制确定价格和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农村供水除外)。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上级下达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提升、维修养护等专项资金的拨付,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负责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及水质监测工作,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对不合格水源、水体采取针对性处理。

(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按照当年《贵州省饮用水监测方案》选定的监测点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并配合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对不合格水源、水体采取针对性处理。

(七)供水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符合“大水源、大管网、长距离、城乡一体化、全覆盖”条件(有稳定水源、专业制水厂)的乡镇及镇区农村供水工程,为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提供技术指导,有序推进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危害水源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水质保障及矛盾调处等工作,督促村组落实自管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十)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生产运营用电需求,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电价政策。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投资规模,明晰管护主体,组建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管理责任。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已移交至供水公司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供水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维护管理。村组自管工程,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或委托村集体进行专门管护。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含群众自建工程)。由用水户自用自管,产权归受益户个人所有。

第六条  市水务局负责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完工后15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正式移交后5日内组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工程运营管护。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长期稳定运行原则核定,核定供水价格向群众公示。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分类保障:原则上供水管理公司聘用人员薪酬由企业自行确定和承担;乡镇(街道)自行管理的费用,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组按村民议事原则进行处理;若其他文件明确可用于供水管理人员薪酬的资金,由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分配。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务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障饮水水源安全。

第十条  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一条  水质检验

(一)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按规定对农村供水水质开展定期检测。

(二)供水管理单位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无自检能力的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项目、频率参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要求,检测标准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执行。水质超标时立即复核、加密检测,连续超标须查明原因并采取防控措施,检验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污染水源行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原则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明确村组自管工程管理机构与人员,监督履行管护责任,行使农村供水资产管理权,保障资产安全、保值。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水质监测、设备检修、运行日志等资料。

(三)供水生产区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标准,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用水安全。

(四)供水管理单位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设备与管网,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确保正常运行。

(五)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维护以用户水表为界,入户表以上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表及以下部分由用户负责。

(六)新增用水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由供水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

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四条  水费管理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户须安装水表并依法缴纳水费。供水单位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水量、水价、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1000人以上水源地,水务部门负责监管1000人以下水源地,按照职能职责完善保护设施、警示标志,落实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保护

(一)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巡查,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废弃物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

(一)市水务局、乡镇(街道)、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制定并动态更新供水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

(二)供水管理单位应全面配备应急送水车、水质检测设备、水泵、管道管件等应急物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监测水源水量,在高温干旱、冬春过年等特殊时段,提前根据用水人口、气候变化趋势等因素,研判实际供水能力,科学制定用水计划,发布节水公告,采取应急调水、错峰供水、拉水送水、引导群众蓄水储水等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私接管道窃水、破坏、污染水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供水单位违反“设立供水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建立健全供水应急方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交水费等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设施上安装取用水设备”“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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