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3 【字体: 打印 关闭
信息名称: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号: 兴府办函〔2025〕14号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兴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兴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我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

1.3.2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

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应急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3.3  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和市人民政府。

1.3.4  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在本市发生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武装部、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电力公司、市水务公司、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配合省、州人民政府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处置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  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根据事发地政府(街道办)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2.1.5  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2.1.6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  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2.2.3  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4  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2.2.5  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6  修订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7  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和驻兴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协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市工业和科技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无线电和应急工业品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按照行刑衔接原则,做好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政策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的应急准备、遗体接运保存、遗体火化与骨灰移交等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乡镇(街道办)落实工伤保险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工程应急设备的调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配合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土地面源、基本农田、高效经济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资源信息;统筹市水务公司、阳光水务等公司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开展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生态修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市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情况;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供给。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现场的火灾灭火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进行处置,配合对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隐患进行处置。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  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2.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2.4.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疗救援组、社会维稳组、综合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2.5.1市人民政府聘请州内有关机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5.2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3.1.1建立完善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3.1.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3.1.3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  预警发布

3.2.1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2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预警等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红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后发布橙色、黄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发布解除通报。

3.3  预警响应

3.3.1  发布预警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2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报告时限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市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接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州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接报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发生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州生态环境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必须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报送首报信息。突发事件演化到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可能产生跨州影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4.1.2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首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企业要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州生态环境安全指挥部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其中,涉及跨州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呈报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州人民政府协助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跨市(州)的,超出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呈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县(市)的,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涉事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应对。

5.1.2  应急响应程序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保持联系,及时派人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州人民政府指示,迅速部署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迅速执行省、州人民政府或省、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1.3  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1.4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州应急委指示精神抓好组织指挥。

5.2  应急响应终止

5.2.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在尽量低的水平。

5.2.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2  损害评估

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按照州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3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6.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5.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7.2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7.3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要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4  科普宣教

7.4.1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4.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5  应急演练

7.5.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5.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预案实施主体

本预案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8.2.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2月26日,兴义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兴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应急总指〔202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

级别

事件

类别

表示

颜色

分级标准

Ⅰ级

特别重大

红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Ⅱ级

重大

橙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

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

较大

黄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

蓝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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