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7 【字体: 打印 关闭
信息名称: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号: 兴府通〔2025〕2号

相关解读: 相关信息: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各园区、管理处,各国有公司:

《兴义市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5127


兴义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区、草原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焚烧秸秆及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野炊、举办篝火、祭祀上坟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四)严禁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禁火区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要求,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在禁火区域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除秸秆(地渣)等农事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明确监烧人,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五、检查管理

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六、责任追究

对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妨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秩序、阻挠干扰森林草原防火执法和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和举报电话

兴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859-3222310

兴义市林业局值班电话:0859-32221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