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0 【字体: 打印 关闭
信息名称: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号: 兴府通〔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切实加强对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现将划定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确定兴义市烈士陵园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墓区、纪念广场、纪念塔、纪念亭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总面积25037.92平方米。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现有的烈士墓、纪念塔、纪念广场、纪念亭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它附属设施均属于兴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兴义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范围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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