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引等五项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3 【字体: 打印 关闭
信息名称: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引等五项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通知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号: 兴府办发〔2023〕8 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会,各园区、管理处:

《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引》《兴义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制度》《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引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兴府发〔2021〕7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本工作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实际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二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编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可牵头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司法等行政部门建立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研究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级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市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是指达到提请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政府投资或核准的、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资金使用

重大资金使用是指达到提请民政府全体会议或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六)其他重大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政府所属部门依职责权限自行决策或者依照本级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

(三)其他不宜纳入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工作在上一年度12月至本年度1月启动。

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集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汇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程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要求,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有序推进决策事项的实施,及时完成决策事项。

第七条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二)根据事项性质、特点等,依法确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三)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并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四)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2.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3.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公布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确需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且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五)履行专家论证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2.专家、专业机构的选择不得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履行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的实施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2.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风险评估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3.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4.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采取调整决策草案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作出决策。

(七)履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不得以征求意见、专题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履行法定程序说明、承办单位法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3.承办单位法机构审查时,应当组织本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4.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

5.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履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承办单位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除报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要求报送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报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还应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2.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3.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公布。

4.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归档。

第八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进行明确,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论证阶段应当充分研究确定,并确保在年度内按时完成,上述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终止或者在目录制定公布后新增需要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应当由承办单位研究论证,按程序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目录进行调整。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公布程序调整,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指导。

第九条承办单位是否将由本部门承办的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目录明确的法定程序、完成时限等完成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法治督查内容。

第十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兴府发〔2021〕7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各个程序,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鼓励承办单位在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

第四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通过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加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有效参与决策。

第五条决策启动阶段,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可以参与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公众参与阶段,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公众参与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可以组织列席听证会,可以邀请参加实地走访。

第七条专家论证阶段,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论证会,对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风险评估阶段,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法律风险等进行研判。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阶段,决策承办单位法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

承办单位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不得直接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代替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决策机关可以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提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相关材料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研究。会议应如实记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反馈书面意见的,应当给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合理的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书面形式反馈的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兴府发〔2021〕7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且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一)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全文、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渠道、联系电话、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二)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本级报刊、新闻媒体上公告。通过其他网络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在政府网站上同步公告。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邀请函、决策事项征求意见草案文稿送达受邀人员。受邀人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召开7日前,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承办单位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八条通过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制作调查问卷,并由被调查者填写问卷;调查问卷应覆盖涉及决策事项区域和涉及决策事项各群体及行业。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承办单位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会同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要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促进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兴府发〔2021〕7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决策机关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执行部门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程序

第五条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六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九条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条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四)将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二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三章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后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决策机关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当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四章委托评估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兴府发〔2021〕7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三条纳入年度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纳入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将所有决策档案统一入卷归档。

第六条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资料。

(二)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资料。

(三)调查研究等相关资料。

(四)决策启动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

(三)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以及会议记录。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应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七)公众参与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册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三)专家论证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送审函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上会的有关材料。

(二)会议纪要。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资料。

(四)集体讨论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

第十五条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的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报告。

(七)决策执行阶段形成的其他资料。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十)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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