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义龙新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字体: 打印 关闭
信息名称: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义龙新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号: 兴府发〔2023〕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各园区、管理处,各国有企业,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管各国有企业

《兴义市、义龙新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3515


兴义市、义龙新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号)和《省民生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度民生分工方案〉的通知》(黔民生办〔2023〕1号)要求,探索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道)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兴义市、义龙新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消防执法事项进行明确部署,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站(以下简称受委托站)以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站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站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站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三)委托执法权限

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区域内可以履行以下执法权限(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1.监督检查:在行政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相关投诉核查。

2.责令改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3.部分行政处罚: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消防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委托站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

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站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向市人民政府、区工管委和州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同时将执法委托协议通过黔西南州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站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办案人员在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时,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依法受理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开展调查询问,参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定时限以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对依法给予个人贰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并由(街道)业务负责人审批决定

(2)依法对处500元以下(含)200以上(含)罚款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法治审核,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后由乡镇(街道)办理

3)依法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罚款金额超出授权权限的,应抄告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实施处罚

未经法制审核通过的,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或依法处理。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案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0日内归档备查。

(六)委托执法责任

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站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站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站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站自行承担。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规范和加强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根据(街道)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站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督促各(街道)消防工作站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站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展联合执法。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

1.委托消防工作站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

下载: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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