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 '' ? '' :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发布时间:2026-04-23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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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牵头对原《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1版)》进行了系统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2026423日起至2026428日止(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59-3229579

电子邮箱:hbj3229579@163.com

邮编号码:562400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街道幸福东路209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稿)


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2026年423日   

附件

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巩固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省、州政府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切实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落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具体责任。

3.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4.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6.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7.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8.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履责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等重大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拟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3.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退出。加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4.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推进重点污染源和主要行业污染治理,实行全面排查、滚动治理。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5.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6.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7.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石漠化、贫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8.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9.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所属相关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10.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2.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完善推行第三方环保治理措施,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14.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机构的议事协调功能,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15.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后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对应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步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3.负责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散乱污”企业、场所、作坊等开展排查整治。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5.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农药、农膜、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辖区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6.负责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内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污染防治、整治方案实施等相关工作

7.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8.负责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水库建设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9.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0.负责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1.根据空气质量管控要求,负责对禁烧区范围内焚烧秸秆、地渣、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进行监管,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13.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管控,及时协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污等乱排、乱堆、乱倒等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问题

二、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市纪委市监委、州纪委派驻开发区第一纪检监察工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五)市委办公室

1.推动管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全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对贵州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4.按要求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六)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严格落实《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实施办法》,加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七)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

2.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4.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八)市委政法委

1.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指导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中的困难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1.负责研究、审议、拟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管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全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4.按要求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5.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十一)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水河-威舍经济开发区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落实园区规划要求,严把项目进入关,对不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不予准入。

2.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园区环境质量监测

3.督促园区入驻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十二)市发展改革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同配合各行业部门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2.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培育壮大新动能,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3.配合能源部门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4.负责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5.认真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综合考核。

7.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8.协同各部门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配合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9.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0.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争取。

1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指导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2.负责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任务。

(十三)市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负责督促教育机构实验室做好危险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任务。

(十四)市工业和科技局

1.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2.负责构建工业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指导和督促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负责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按职责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汽车。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4.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5.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6.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7.推进流通领域各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8.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9.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0.负责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任务。

11.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十五)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配合黔西南州交警支队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查处逾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合理设置机动车禁行、限行和绕行区域,并加强日常交通管理。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5.负责按职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9.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十)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辖区内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督促指导殡葬服务业落实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措施,推动殡葬服务业绿色、文明、健康发展。

4.负责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任务。

(十)市司法局

1.督导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制清单的重要内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对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4.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5.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十)市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2.积极争取中央、省加大对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细化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为农村环境整治提供资金保障。

6.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配合组织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配合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二十)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4.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5.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对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但未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的“一住两公”用地,不得供地。

6.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对矿山生态修复、地灾防治排险工程产生的剩余矿产资源对外销售的,必须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7.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配合做好相关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开展施工扬尘、噪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3.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验收。

4.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5.履行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指导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指导督促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工作。

6.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建筑节能工作,做好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及行业监督管理,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快完善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便于居民使用天然气。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7.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职能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3.负责组织开展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推进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

4.按职责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指导做好4.5吨以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

6.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7.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

2.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配合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水资源监测工作,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地下水资源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配合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3.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再生水资源利用。

5.及时更新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市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6.指导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发展规划,统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识别与系统治理工作。

7.负责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落实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目标与任务。

8.承担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行为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9.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负责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推进城乡居民集中供水设施建设,逐步替代小散型供水设施。

11.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工作。负责宠物医疗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负责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业务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5.负责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6.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7.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负责督促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农渔业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依照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渔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12.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做好各类景区景点、规上酒店、民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4.负责宣传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5.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饮用水水质调查,对水质检验结果若需作卫生学评价的,进行卫生学评价。

4.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7.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8.定期向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9.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

10.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市应急管理

1.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救援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4.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对无序开展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治。

5.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二十八)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2.依法开展车用燃油和尿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3.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4.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收集公示信用信息。

5.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的计量检验。

6.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

7.负责生产、销售、出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特种设备的查处;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负责监管、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行为。

9.负责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三十)市能源局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督促企业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2.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3.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4.负责督促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5.监督供电企业配合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决定,对供电企业未按法定文书配合落实相关措施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配合做好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7.负责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任务。

(三十)市统计局

1.负责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市林业局

1.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2.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6.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7.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8.参与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调节政策。

9.依照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牵头开展全市石漠化治理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的具体措施

11.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三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5.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管理。

6.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五、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属于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1.依法根据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2.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和监督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5.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统筹实施辖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6.协助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开展执法。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补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协调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配合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9.协调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10.参与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11.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将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

六、其他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马岭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1.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负责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

2.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山采石、采矿、挖矿取土、建坟或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活动,私自建钓鱼平台、钓鱼棚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移交具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查处。

3.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护及野生动植物保护。

(三十)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三十)市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配合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三十七)市电力公司

1.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

2.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停、限电书面通知后,配合落实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

3.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4.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七、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八)市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3.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本清单对司法机关职责的表述仅为对法定职责的梳理列举,不构成对司法职权的设定或调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十九)市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本清单对司法机关职责的表述仅为对法定职责的梳理列举,不构成对司法职权的设定或调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八、其他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本责任清单出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要求执行。

本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兴义市委办公室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兴办〔20212)《中共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义党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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