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

{{'兴义市自然资源局' == '' ? '' : '来源:兴义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2-18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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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从此次在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取得备案资格的评估机构中,按顺序确定宗地土地评估机构,承担兴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工作。现将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取得备案资格,评估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备案资格。: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4、具备在兴义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并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分支机构必须备案);

5、在兴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

6、提供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以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7、出具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及收费标准承诺。

8、在兴义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委托兴义市公司代办的不予备案;

9、有固定的联系人,通知进行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必须在要求时间内到市自然资源局领取资料,二次未按时的取消当年评估资格。

二、备案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我市公开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5日,到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四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兴义市神奇东路61号),向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同时应提交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证书(备案证明)、税务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备案请求。

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土地评估机构,确认其备案资格,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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