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兴市市监桔撤字〔2026〕第4号
当事人: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KXBB98
成立日期:2016年4月1日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广场南路金笔二街14号4-3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
我局接到陈立平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陈立平申请我局依法调查并撤销其在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经过报领导审批,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启动调查。
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档案进行核查,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立平,住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广场南路金笔二街14号4-3号,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联络员为陈立平(身份证号码:******************,电话:***********),监事为宋彩茹(身份证号码:******************,电话:***********),经理为毛同雪(身份证号码:******************,电话:***********),财务负责人为邓志颖(身份证号码:******************,电话:***********),股东为陈立平(出资比例40%)、宋彩茹(出资比例30%)、毛同雪(出资比例30%)。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余**(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事项为办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拨打档案记载电话号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根据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信息,本局拨打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联络员陈立平电话(***********)、经理毛同雪电话(***********)、该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余丙正电话(***********)均未能取得联系。监事宋彩茹电话(***********)接通但通话人表示此号码为在兴义读书时办理,不认识该公司及人员。联系财务负责人邓志颖无果(***********)。
我局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5日回复:经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3时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和审判案件管理系统查询,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不存在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案件。
我局向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协助调查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社保办理情况,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6年6月16日回复:经查询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申请协助调查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于2026年6月24日回复: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DKXBB98)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暂未查询到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DKXBB98)的税费欠缴。无涉税违法记录。
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协助调查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开设对公账户、流水产生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26年6月18日回复:经辖内银行机构核查反馈,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场坝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状态为久悬。
我局向兴义市公安局申请协助调查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涉案情况,兴义市公安局于2026年6月17日回复:经核查、未查询到涉及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
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广场南路金笔二街14号4-3号开展核查,该地址不存在,核查无果。
陈立平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商事登记;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
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月28日,我局依法将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鉴于当事人经法定程序催告后未作任何申辩,且无人能证明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陈立平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本局依法推定该部分登记事项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
2、冒名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证据材料、承诺书,证明案件来源以及申请的事项和理由、申请主体的合法性;
3、现场笔录一份、电话联系截图三份,证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证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5、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复函复印件一份、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复印件一份、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复函复印件一份、兴义市公安局复函复印件一份、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复函复印件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截图一份,证明我局调查、申请协助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2026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兴市市监桔撤告〔2026〕第4号),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涉案登记事项依法被推定为虚假。同时,该虚假登记事项仅涉及陈立平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撤销该部分虚假登记事项不影响该市场主体的存续。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现作如下决定:
撤销黔西南州德顺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陈立平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决定信息。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