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单位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
| 市审计局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7、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2、9、10、11、12、13、14、15、16、17、21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8、20条。 | 市级 | 各业务股室 | ||||
| 市审计局 | 2 | 制止封存权:制止违法行为及责令暂停使用财政(财务)收支款项;封存资料资产及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3条。 | 市级 | 各业务股室 | ||||
| 市审计局 | 3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8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4条。 | 市级 | 各业务股室 | ||||
| 市审计局 | 4 | 审计监督权: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查询;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等;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18、19、21、22、23、24、25、26、27、29、31、34、36、37、39、40、41、49、50、51、54、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19、20、21、22、23、24、28、29、30、33、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22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6、17、18、19条。 | 市级 | 各业务股室 | ||||
| 市审计局 | 5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其他类行政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2、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27条。 | 市级 | 各业务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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