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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平台管理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投诉制度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10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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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以下简称“吹哨人”)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通过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直播平台等)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涉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投诉及相关处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知晓其所在或曾经所在单位、组织或个人(包括其供应链供货方等)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内部工作人员、合作伙伴或其他知情人。

第四条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制度实施,负责本级接收的“吹哨人”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及信息保密等工作。各分局按辖区负责具体核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吹哨人”举报投诉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依法核查、严格保密、适当奖励。

第二章 举报投诉受理

第六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举报投诉:

(一)电话举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859-3121510;

(二)网络举报:全国12315平台网站、12345、内部等;

(三)来信来函举报:兴义市神奇东路7号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

(四)来访举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辖区分局指定接待场所;

(五)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鼓励“吹哨人”优先采用实名和能够留存证据痕迹的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投诉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或信息:

(一)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名称(网络店铺名称、运营主体信息、平台名称等)、涉嫌违法的具体网络平台及网址链接或截图;

(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等基本线索和证据材料;

(三)作为“吹哨人”的身份说明及与被举报对象关系的说明(可采用隐名或化名,但需保证后续联络的可能);

(四)其他有助于核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

(三)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吹哨人”举报投诉登记台账,对受理的举报信息予以专门标注,并进行严格保密管理。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吹哨人”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及时分流至相关业务股室或辖区分局进行核查。对涉及重大、疑难、跨区域的举报,可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门力量或指定机构直接核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应尽快)组织核查。核查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不被泄露。必要时,可会同网络平台经营者依法调取相关交易记录、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被举报行为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查处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视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应隐匿可能推导出“吹哨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三条 经核查,被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或无法查实的,应将核查结论存档,并可根据“吹哨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予以简要反馈(注意保密)。举报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并能提供新线索或证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对“吹哨人”举报反映的问题,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录入专门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吹哨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对象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内部文档、电子信息应进行加密或专门保管。

第十六条 严禁打击报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或被举报打击报复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奖励制度。对“吹哨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符合相关奖励规定的,应当对“吹哨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对“吹哨人”举报可酌情从优考虑。

第十八条 奖励发放应遵循便捷、安全的原则。尊重“吹哨人”意愿,可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兑现奖励,保护其信息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吹哨人”举报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投诉处理的;

(二)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导致其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举报投诉材料、核查证据的;

(四)与被举报对象串通,损害“吹哨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吹哨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他人。经查证属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州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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