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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网络餐饮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10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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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调动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指经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并颁发证书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在配送过程中,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我局提供真实有效违法违规线索的外卖配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二)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使用假证套证,证照地址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或取餐地址不符的;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脏乱差,存在明显鼠迹、蟑螂等病媒生物隐患,或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查处且经核查属实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渠道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可通过电话(0859-3121510)、微信工作群或现场反馈等方式进行举报。

四、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举报对象在兴义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明确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清晰照片等相关线索;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反映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2.反映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的;

3.伪造虚假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4.举报的问题属于客观意外因素导致且相关部门已在处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5.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问题线索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核查结果与举报内容完全不符的,不予奖励;部分相符的,仅对相符部分给予奖励。

(四)同一商户同一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被多次举报的,仅对首位有效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每月奖励上限为2000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统计在此上限内。

六、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警告等简易处罚的,给予50元奖励;

(二)举报线索属实,依法对被举报对象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举报线索经核实,属于幽灵外卖的,给予300元奖励;

(四)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属实,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情形的,按照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七、举报奖励流程

举报人按要求提供举报线索,由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完成相关材料审批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并建立举报奖励台账。

八、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九、恶意举报追责

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市场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权益保护

对举报人信息实行隐私保护,办案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涉及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反映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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