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义市无堂食外卖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外卖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无堂食外卖的食品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无堂食外卖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内不设置堂食区域,仅通过入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接单,并采取外送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高风险食品的应按照许可要求取得相应食品制售项目。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经营。经营场所搬迁的应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必须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第五条 经营场所应易于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三防”设施齐全有效规范,应根据食品贮存需求,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校准温控设施。
第六条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专间专用,生食、冷食、裱花蛋糕等必须在专间制作,温度控制在25℃以下。工用具区分,不同用途的工具和容器需有明显标识,避免交叉污染。设立相对独立的分餐区和取餐区,确保外卖流程洁净高效。
第七条应从具备合法许可资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原料、餐具及包装材料等,并留存好相关票证或照片,票证或照片应至少包含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票证或照片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禁使用亚硝酸盐等违禁添加剂。
第八条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条开启后无法复原。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鼓励经营者接入视频监控并实时公开后厨操作,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页面,实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升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
第十条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推广“小份菜”“半份菜”。明示主要原料信息,包括是否使用预制菜。不主动提供无需的一次性餐具,鼓励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
本规范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