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兴市市监桔撤告〔2026〕第3号
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接到邢莉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成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邢莉申请我局依法调查并撤销其在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过报领导审批,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启动调查。
执法人员对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档案进行核查,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9日,法定代表人:邢莉,住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杨柳井安置区37号,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为邢莉(身份证号码:******************,电话:***********),监事为陈全云(身份证号码:******************,电话:***********),财务负责人为刘强(身份证号码:******************,电话:***********),股东为邢莉(出资比例60%)、陈全云(出资比例40%)。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吴永芬(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事项为办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拨打档案记载电话号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信息,本局拨打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邢莉电话(***********)、委托代理人吴永芬电话(***********、***********)、财务负责人刘强电话(***********),均未能取得联系。监事陈全云电话(***********)接通,但通话人表示此号码为新办,不认识该公司及人员。
我局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5日回复:经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3时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和审判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不存在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案件。
我局向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社保办理情况,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6年6月16日回复:经查询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于2026年6月24日回复: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DKGTP13)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暂未查询到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1MA6DKGTP13)的税费欠缴。无涉税违法记录。
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开设对公账户、流水产生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26年6月18日回复:经辖内银行机构核查反馈,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场坝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状态为久悬。
我局向兴义市公安局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涉案情况,兴义市公安局于2026年6月17日回复:经核查、未查询到涉及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
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杨柳井安置区37号开展核查,现场未找到该地址,核查无果。
冒名登记申请人邢莉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商事登记;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
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月28日,我局依法将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鉴于你公司经法定程序催告后未作任何申辩,且无人能证明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2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邢莉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本局依法推定该部分登记事项存在虚假。
本局认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涉案登记事项依法被推定为虚假。同时,该虚假登记事项仅涉及邢莉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撤销该部分虚假登记事项不影响该市场主体的存续。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拟作如下决定:
撤销贵州鑫鑫云莉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2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邢莉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杨梅虓瀚、黄云祥联系电话:0859-3119873
联系地址:兴义市金水北路69号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