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全市渔业资源,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渔业生态平衡,推动渔业绿色发展,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6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兴义市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自然湖泊、大中型水库(万峰湖库区<不含拦库湾养殖水域>)等水域。
二、禁渔时间
2026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作业,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法律责任
兴义市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兴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3222753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7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兴义市2026年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公告》的必要性
为加强兴义市义龙新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兴义市2026年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公告》的依据及制定过程
(一)制定《兴义市2026年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省农委通告〔2018〕1号)等文件和法律。
(二)制定《兴义市2026年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公告》的过程
由兴义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服务中心拟写,经市农业农村局法制办公室合法审查后,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集体审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对《兴义市2026年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公告》主要内容的法律依据
1.禁渔水域范围:兴义市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自然湖泊、大中型水库(万峰湖库区)等水域。
【法律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 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
2.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
【法律依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文件第二条 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和扩大禁渔范围。
3.禁止行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法律依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文件第三条 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贵州省2026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工作方案》文件指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作业,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4.兴义市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兴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