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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来源: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2-27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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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箱:522460606@qq.com

(二)联系电话:0859-3113923

(三)意见提交要求:请在邮件主题注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意见反馈”。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提供扫描件,个人意见需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附件

1.《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起草说明(送审稿)

2.《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送审稿)》

3.《关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处理意见(送审稿)》

特此公告。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附件1

《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我局草拟了《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送审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第二点要求,针对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兴义市人社局在实施兴义市、原义龙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过程中,发现兴义市、原义龙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出现新的矛盾。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州政府办《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提出本处理意见。《意见》制定的目的是对兴义市、原义龙新区政策差异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差异问题、省、州政策衔接问题,确保融合后两地被征地农民利益不损失,执行政策标准统一。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在起草《处理意见》前,认真研读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差异问题、省、州政策衔接问题,确保融合后两地被征地农民利益不损失,执行政策标准统一规范。处理意见》初稿形成后,发送至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信访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根据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我局牵头起草的《处理意见》,旨在解决现行兴义市和原义龙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差异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兴义市和原义龙新区被征地农民死亡一次性补贴政策

《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兴府通〔2013〕10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而死亡的,一次性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1000元补贴。”《义龙试验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义办发〔2016〕7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死亡人员,一次性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1000元补贴。”统一调整为:从2022年8月起,停止执行(兴府通〔2013〕107号)第四条第四款和(义办发〔2016〕7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再发放被征地农民死亡一次性补贴。

2.规范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兴义市和原义龙新区对2011年7月前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政策不统一,《处理意见》严格执行省、州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相关规定,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1年7月前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统一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关于“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之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附件2

关于兴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送审稿)

兴义、原义龙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存在较大差异两地融合后,因政策差异,部分政策难以执行,导致出现新的矛盾。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州政府办《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提出本处理意见,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被征地农民死亡一次性补贴政策

从2022年8月起,停止执行(兴府通〔2013〕107号)第四条第四款和(义办发〔2016〕7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再发放被征地农民死亡一次性补贴。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兴义市、义龙新区2011年7月前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统一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关于“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之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附件3

《关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处理意见》(送审稿)


《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兴府通〔2013〕107号)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

《义龙试验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义办发〔2016〕7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未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补缴补助金。”

征求意见: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补助年限最高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确定: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年1112元;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50%—70%(含50%)的,每人每年741元;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30%—50%(含30%)的,每人每年463元。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2.《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兴府通〔2013〕107号)实施以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参照执行。原义龙新区的5个乡镇,2022年8月兴义市、原义龙新区融合后被征地且符合《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兴府通〔2013〕107号)文件要求的参照执行;2022年8月兴义市、义龙新区融合前被征地的执行原义龙新区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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