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地保护兴义市围山湖水库服务范围的饮用水安全,并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56号)文件要求。兴义市围山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按照国家规范性要求对水源地的划分方案依据现状作出相应调整,兴义市由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牵头编制了《兴义市围山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项目名称
《兴义市围山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公示类型
公开征求意见
三、公示时间
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16日。
四、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通过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至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联系电话:0859-3236215
电子邮箱:2993597709@qq.com
邮编号码:562400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街道幸福东路209号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
2025年12月3日
兴义市围山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原因
2006年划分兴义市围山湖水库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划定存在偏差,保护区内存在流域之外范围。不满足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规范要求。为科学合理地保护兴义市围山湖水库服务范围的饮用水安全,并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56号)文件要求。因此,需按照国家规范性要求对水源地的划分方案依据现状作出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及相应的治理措施后保护区保持相对稳定,不再随意调整。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
(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黔府发〔2018〕29号);
(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
(四)《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2月);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六)《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3);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水面库区作为水域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库区周边第一山脊线为界,西侧以库区坝址、309省道以及山脊线为界,北侧、东侧、南侧以库区内第一层山脊线为界。
二级保护区范围:以水库第二层山脊线作为二级保护区边界;无水域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范围:准保护区为水库流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按山脊线定界。
四、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等交通项目和输油、输气等管道项目,应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保护区的,应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运输,严格按照预案建设环保应急设施。
(1)一级保护区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防治要求:一级保护区内应视实际情况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
主要治理措施有: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在有条件的地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周围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按照近期清拆违规污染源、远期预防的原则进行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主要治理措施有:拆除现有点源、建设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将尾水引至水源保护区外排放、控制畜禽养殖和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针对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应坚持系统、循环、平衡的生态学原则,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着重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荷,进一步保障水质。
(3)准保护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成果表及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