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兴市市监桔撤字〔2025〕第9号
当事人: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H0JLRXF
注册号:522301000755924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21日
住所:兴义市桔山办新场村8组1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
我局接张博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备案,成为该公司监事,张博申请我局依法调查并撤销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经核查,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领导审批,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档案进行核查,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1日,法定代表人:田涛,住所位于兴义市桔山办新场村8组1号,注册资本为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田涛(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股东为田涛,监事为张博,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为马成江(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马成江,委托事项为办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拨打档案记载电话号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信息,本局拨打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田涛电话(***********),未能取得联系。通过联系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代理人马成江档案记载电话:***********,未能取得联系。
我局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回复:经通过本院审判管理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暂无涉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进入本院。
我局向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社保办理情况,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5年9月23日回复:经查询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于2025年9月25日回复:经金税三期税收系统查询,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H0JLRXF)截至2025年9月25日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未查询到欠税。
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申请协助调查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的开设对公账户、流水产生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于2025年9月24日回复:经辖内银行机构核查反馈,“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金城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状态为久悬。
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
2、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投诉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主体的合法性;
3、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复函复印件一份、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复印件两份、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复函复印件一份、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复函复印件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截图一份,证明我局调查、协助调查的当事人经营情况。
2025年10月21日,我局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兴市市监桔撤告〔2025〕第9号),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
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我局收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后,依法将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规定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撤销贵州巨谭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张博)的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决定信息。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