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起草了《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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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19日
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兴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化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网格单元是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网格单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烟草制品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作出调整,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标准
第八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综合兴义市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兴义市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次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次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布局模式。
(一)模式。根据辖区及其服务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
(二)市场单元划分。将市场单元分为一级网格单元、二级网格单元、三级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为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二级网格单元以兴义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道路、街道、街巷、行政村等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学校区、政府驻地、乡村地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港口、机场等人口流动大的特殊区域等。针对网格单元的不同情况,精准测算单元格内烟草制品市场容量,分别采取总量控制加距离控制布局的模式,分割的每个最小三级网格单元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户。
第十条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烟草制品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网格单元,作为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二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十三条 禁入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8.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消防及其他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且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品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进行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尚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者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内部;
2.中小学、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内;
3.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少年宫、儿童游乐场、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部等;
4.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含进出需经过的楼道、楼梯间);
5.所辖区域各级机关单位办公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者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征用或者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党委、当地政府或者国家执法机关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不符合消费者惯常补充购买商品习惯的,包括且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粮油店、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彩票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办公用品、照相馆、机耕农具、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
第十四条 饱和区。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三级网格单元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或者消费满足率的饱和值。饱和值按照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大于等于5.5‰,或者消费满足率大于等于110%进行设定,超过该范围的设置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已超过饱和值的三级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人均持证率”是指全市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区域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市场单元常住人口的比值。
“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人均销量与全市烟草制品人均销量比值。
第十五条 限制区。除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外,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行政村,飞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工矿企业、高等院校等内部相对封闭区域,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有独立门面,住房在500套以下(不含)的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房达到500套的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0套以上的每增加500套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二)行政村。按每120户居民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120户的行政村且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12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居民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200米以上。
(三)飞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工矿企业、高等院校等内部相对封闭区域,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六条 一般区。除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外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按照三级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上限设定。城区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公路沿线(指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通组路)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属于个体经营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执行,但申请经营地址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签署本人在店实际经营承诺书,且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伙经营或者雇佣他人经营。
1.残疾人(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接到有关部门搬迁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申办变更手续,间距要求按申请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标准30%执行(须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拆迁证明材料);
(二)因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或者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距离内被纳入清理范围的持证零售户,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接到有关部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间距要求按申请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标准20%执行;
(三)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要求按申请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标准30%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经营地址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于注销或者歇业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但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变更后的经营主体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除外,且办理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二次享受同类执行标准:
1.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2.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4.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配合迁址经营或者主动放弃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经营地址经营的。
第十九条 如申请人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的,执行标准不叠加,按照符合项标准中最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实际经营人相关情况不相符,经核实后,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总量及距离的参照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第二十二条 距离测量标准。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或相关参照点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附件)。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增(减)。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新设立的区域或不在规划布局内的区域,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调整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区域当年烟草制品销售总量-上年区域烟草制品销售总量)÷区域当年零售户年均烟草制品销售量。
第四章 办理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网格单元划分及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兴义市政务中心公众号、兴义市政务服务窗口、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对外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推行办理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1个季度)为办证批次周期,每个季度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3-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办证批次周期无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的,本期不再增设零售点。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网络单元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二十七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兴义市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网格单元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固定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经营场所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且不与住所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在连续建筑主体内,经营场所与住所由楼梯、门户直接相连或者用简易隔板(如货架、泡沫板、三合板等易损坏或可移动的)隔开的,以及存在使用性质未明的空间、具有独立生活起居功能的,均属于不相独立的情形。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有明确权属证明、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的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的,利用巷道、楼梯间、集装箱、地下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办公场所、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地面二层及以上建筑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仅通过窗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是否属于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围墙、栅栏等物理设施划定边界,仅设置少量进出口,并在各进出口分别通过门卫或门禁等方式进行管理,限制非小区居民随意进出,内部道路通常不对外开放的居住住宅小区。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且不限于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汽油、液化气、油墨、染发剂、烟花爆竹等容易造成卷烟等烟草制品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未完成的)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等所有通道口中心点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七)“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是指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三十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或者其他通道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者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
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