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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议的公告

{{'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来源: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16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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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要求,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2025416日起至20254月30日止,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入口处金地上品小区C

联系人:

电 话:0859-3233316

传 真:0859-3223364

邮 箱:xyszfbz301@163.com


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16



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住房问题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发展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2023年8月2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指出要“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总要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25年3月底前,要指导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县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拟按程序制定《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十个部分四十二条内容。

(一)总则。《实施细则》拟定的背景、政策依据。

(二)工作职责。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工情况及适用范围。

(三)政策支持。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能享受的政策进行说明。

(四)建设管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规划选址、设计等作了明确。

(五)价格管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确定方式作了明确。

(六)申购管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条件作了明确

(七)配售管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原则、方式方法及房屋产权性质等作了说明。

(八)封闭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对回购的方式方法及价格等作了说明。

(九)监督管理。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作了说明。

(十)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

      


      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进行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配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负责保障对象轮候库建立,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监督工作,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申报中央和省相关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房款的使用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落实、规划选址等工作,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整体规划及配套设施设计规划等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在兴义的住房情况。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情况、婚姻状况、社保参保情况。

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教育等服务配套相关工作。

政府授权的开发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筹集、配售、收购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企业破产处置房源和土地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规划、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安全、舒适、绿色、智能的原则。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内,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

第十二条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核算,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政府批准执行。

项目配售前,组织相关部门指导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项目现场和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配售方案。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配售价格。

第六章 申购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具有兴义市户籍,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工薪收入群体,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独立申购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申请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四)申购家庭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五)无在本州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十七条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信息,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在兴义市缴纳社保(退休)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开发建设单位核验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验、初审、核对等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意见及申请材料按批次集中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不计入审核时限。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数据更新后重新进行核验申购资格,因申购家庭更新信息不及时影响后期房屋申购的,由申购家庭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需要不动产、人社、民政等部门复查的,复查期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 准购资格有效期内,因婚育等情况变化导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变动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准购资格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准购资格作废。

第二十二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兴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

(二)申购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购家庭的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提供其一即可)及社保缴纳凭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户籍为兴义市,由兴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五)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兴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相关条件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核定单价、申办程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的轮候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1.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2.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组织摇号。以项目为单位,当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需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当申购登记家庭不超过房源数量时,实行常态化配售,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购,随到随购”。

4.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现场选房,选房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锁定房源,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5.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锁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普通商品住房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单独登记居住权。

第八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开发建设单位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购房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七)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八)国家、省、州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回购由保障家庭向开放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由开放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回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封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

计算,年折旧率不高于2%。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如发生拆改房屋结构或破坏设施设备等行为需照价赔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房屋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半年内应完成回购,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审批退还已交存且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退回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二次配售时,购房家庭应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购房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政策性住房的,针对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删除轮候库信息注销其准购资格,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针对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删除轮候库信息,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按规定回购,自回购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手续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购房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开发建设单位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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