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要求,兴义市住建局起草了《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2025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入口处金地上品小区C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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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6日
《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22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根据《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保通〔2023]24 号)、《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黔西南府办发〔2024〕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拟按程序制定《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黔西南府办发〔2024〕9号)。
三、主要内容
《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包含八个部分二十八条内容。
(一)总则。《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背景、政策依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工情况。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10年左右,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二)资格准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资格、准入程序。
(三)租金管理。明确了租金价格核定、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应向社会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四)配租管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同步落实税费优惠相关政策。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等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五)退出管理。明确了不符合条件的情形,退出享受。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六)运营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除用于偿还按间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每间均需签订独立租赁合同,按间进行管理。水、电、气及移动、电信、联通等民生保障部门应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服务等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七)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附则。明确《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生效时间。
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兴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改造(改建)、购买、纳入管理、配建、收储社会房源等6类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租赁合同备案,同步落实税费优惠相关政策。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市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本细则。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10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的家庭或个人。
2.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街道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符合《兴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相关条件。
4.异地交流干部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街道无自有住房。
5.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优先面向园区或者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通过备案制简化准入审核流程。
(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兴义市户籍或在兴义市居住、就业。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在兴义市无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非户籍人员提供在兴义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五)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宿舍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单位负责审核职工资格条件后由单位提交申请。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其他资料。
第八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3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四)积极探索资格后审机制,简化准入审核流程,加快分配入住。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租金价格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二)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应向社会公开。租金调整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备案。
(三)社会资本自建、自营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另行规定。
第十条 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配租管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运营管理单位和租户均应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人口多的可以按实际情况租赁多套(间),原则上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单位整租的可以以单位名义整体签订租赁合同。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租赁合同备案,同步落实税费优惠相关政策。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参考适用《兴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及备案。纳管项目应按本细则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情形。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兴义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街道购买、继承、赠予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八)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包括承租人自愿终止合同退出、承租人拒不缴纳房屋租金、拖欠缴纳租金超过半年、承租人意外死亡,其共同居住成员不愿履行原租房合同等情形。
第十八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六章 运营维护
第十九条 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配置管理人员,负责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除用于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外,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按间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每间均需签订独立租赁合同,按间进行管理。运营期间涉及套、间调整的,总量不得低于纳入国家计划数。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纳入社区管理,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全覆盖,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及移动、电信、联通等民生保障部门应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服务等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大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问题的,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各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核查,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按兴义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监督工作,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申报中央和省相关专项资金;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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