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批准其保护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兴义市捧乍烈士陵园属于县级烈士陵园,其保护范围按规定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划定。
现将《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顶效烈士陵园、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
邮 箱:529587062@qq.com
联系电话:0859-3919177
兴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20日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顶效烈士陵园、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批准其保护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兴义市捧乍烈士陵园属于县级烈士陵园,其保护范围按规定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划定。
一、确定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为县级以下烈士陵园,划定“烈士墓区、纪念塔、纪念亭、广场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总面积1454.82平方米,保护范围以相关权利人指定界线为依据,四至界线如下:东抵乌沙社区三组荒山,南抵乌沙社区三组荒山、杨进明住宅,西抵陈显启、陈伦标承包地,北抵乌沙社区三组荒山;乌沙烈士陵园地块周围已通过各权属方认可,界线无争议。
二、确定兴义市顶效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兴义市顶效烈士陵园为县级以下烈士陵园,划定“烈士墓区、纪念塔、纪念亭、广场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兴义市顶效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总面积1524.86平方米,保护范围以相关权利人指定界线为依据,四至界线如下:东抵顶效街道办事处已征收土地,南抵顶效街道办事处已征收土地,西抵顶效社区卢家贵土地,北抵顶效社区敖仕华土地;顶效烈士陵园地块周围已通过各权属方认可,界线无争议。
三、确定兴义市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兴义市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为县级以下烈士陵园,划定“烈士墓区、纪念塔、纪念亭、广场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兴义市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总面积959.09平方米,保护范围以相关权利人指定界线为依据,四至界线如下:东抵叶廷会住宅,南抵岩峰村村级道路,西抵李祖祥住宅,北抵冯德灿林地;郑屯坡岗烈士陵园地块周围已通过各权属方认可,界线无争议。
四、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现有的烈士墓、纪念塔、纪念亭、广场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它附属设施均属于兴义市乌沙烈士陵园、顶效烈士陵园、郑屯坡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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