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李德坤(身份证号码522328********5711):
公司股东黄刚(身份证号码522325********041X):
公司股东吴杰(身份证号码522325********489X):
本局于2022年8月2日对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市监(大队)处罚〔2022〕39号)。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向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同意暂缓缴纳,延期至2025年2月2日前缴清罚没款45925.4元。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45910.7元(大写:肆万伍仟玖佰壹拾元柒角)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45910.7元(大写:肆万伍仟玖佰壹拾元柒角)整。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兴市市监顶罚催〔2025〕1号),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按照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时《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内容,李德坤、黄刚、杨明昌、吴杰作为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贵州洁泊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德坤、股东黄刚、股东吴杰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兴市市监顶罚催〔2025〕1号)
联系人:龚光灿、李夏英联系电话:0859-3251186
联系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开发东路16号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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