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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经核实确认,我市有1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治理消除或受威胁群众已搬迁安置,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现予以核销并将全市拟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名单公布如下,以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日期至2025年1月10日止。
附件:兴义市2025年度撤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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