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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核销1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公告

{{'兴义市自然资源局' == '' ? '' : '来源:兴义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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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经核实确认,我市有1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治理消除或受威胁群众已搬迁安置,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现予以核销并将全市拟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名单公布如下,以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日期至2025110日止。

附件:兴义市2025年度撤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

附件:兴义市2025年度撤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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