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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兴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11 【字体: 打印 关闭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1日,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正式出台,成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202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兴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兴府办发[2020]1号),共六章40条。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一直按该办法进行管理。

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出台《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该办法围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从严追责问责等方面,对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出来更高更严的要求。我市现有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亟需重新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十一61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投资方式、禁投领域、招引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作出了“九个严禁”的规定。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共4条,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库建立流程,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编制要求,入库规定要求;二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要求、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共2条,明确决策评估工作机制、内容、流程、范围、效力等内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开展决策评估。

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要求、风险管理、发展职能、与政府边界等,《办法》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违规举债作出“七个不得”的规定。明确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第五章:项目审批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要求。

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招标人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依法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标后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等内容。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四制”管理规定、概算管理、项目工期、工程质量、评估督导等内容,明确提出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共9条,主要明确了竣工验收的依据、具备的必要条件和提交的资料、验收流程,“投转固”等内容。

第九章:项目资金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竣工结余资金收回、审计监督等内容。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章:责任追究。共8条,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及惩戒措施等内容,对违反有关情形的责任人员均作出了问责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共4条,主要对办法的适用性、解释权等进行说明。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项目决策不科学问题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安排预算。对使用财政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上提一级(或两级)重点审查投资资金来源。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二是解决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违规举债问题作出“七个不得”的规定:不得授意或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是解决项目违规超概问题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先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处罚。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四是解决政府投资计划性不强的问题要统筹建立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投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是解决违规政府投资项目问责不够的问题对违规决策、违规超概算等行为,作出了问责规定。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向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置。

六是解决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问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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