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13号颁布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颁布实施《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11月5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八届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更好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注重听取群众意见,杜绝违法决策,专断决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基本思路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规定》的制定,要求市司法厅牵头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部门职能、法定程序、责任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规定》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严格遵守国务院、省、州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结构体例上与国务院、省、州重大行政决策基本保持一致;二是除因结构和保持意思完整需要在《规定》中对国务院、省、州重大行政决策作必要重复外,能不重复的就不重复;三是重点对省、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吸收现行有效做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五十一条。规定了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终生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就建立《规定》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实施的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四、主要特点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细化。《规定》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方式、拟定决策草案的期限、风险评估的重点内容,规定了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的内容、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使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更加缜密,可操作性更强。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是保证决策合法的关键环节。《规定》明确兴义市司法局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和提出审查意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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