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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4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做好卷烟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兴义市实际情况需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修订《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局的新要求、新标准,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有新作为、新举措。现目前执行的《兴义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至今已实施了两年,但随着兴义市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受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卷烟零售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随着许可改革的深入推进,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密集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零售许可证闲置浪费市场资源、被取缔的违法分子变换身份原址新办、犯罪分子随意办证逃避追刑等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化许可改革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和推进控烟履约,切实打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所以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原制定的《兴义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和兴义市区域实际、市场调研等情况,草拟了《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修订稿)》。

三、修订过程

1、自2020年8月起,兴义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市场调研结果,针对草拟的《兴义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组织专人进行讨论修改,修改后送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审核;

2、经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审核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审核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稿后送州烟草专卖局法规科进行审核;

3、经州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审核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再次根据审核意见逐条进行完善修改,完稿后送兴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4、经兴义市司法局审查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法律意见书》逐条进行完善修改,完稿后送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议;

5、兴义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邀请各方代表在市烟草局二楼大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修订稿)》听证会。会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综合各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修订稿)》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方案主要内容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的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1、实地申请:申请人可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行政审批窗口填写书面申请表;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手机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注册,通过互联网在线填写申请表;

3、其他申请方式: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兴义市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规范格式申请表。

(二)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七条根据兴义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将兴义市划分为繁华区域、一般区域、偏远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住户要求。(注:区域划分详见《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划分详表》)

(一)繁华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60米以上可增设1户;

(二)一般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可增设1户;

(三)偏远区域:自然村寨、组、通乡公路沿线以100户以上增设1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城、商贸城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可增设1户;

(五)封闭居民小区、住宅区(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内有固定经营门面,并用于经营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商店的,按居住户数每500户可设立1户零售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第八条对于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的经营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

(一)机场内进出口设置3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码头内进出口设置2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20米以上;

(三)车站内设置1户、车站外进出口设置3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60米以上;

(四)需购票进入的旅游景区内设置1户、旅游景区外进出口设置2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五)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满300人以上可设置1户,在300人基础上每超出500人可可增设1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距离、人口数量限制,按“一户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

(三)城区街道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自然村寨(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一户一证”办理零售许可证。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繁华区域间距30米以上、一般区域间距40米以上、偏远区域50米以上。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二)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群体,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优先审批,且必须由本人经营(即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优先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行使优先权。

(一)在同等条件下适当放宽标准,即按本方案第三章第七条相关标准的60%执行:

1、残疾人(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军烈属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

1、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2、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群体。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企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8.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申请人提出申办申请后,进行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尚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4.租赁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租赁期限自提交申办之日起不满两年的;

5.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

1.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国家烟草局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2.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二)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与经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如经营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农资种子、机耕农具、医药卫生、兽医饲料、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传真打印、早餐店、花店、快递业务、祭祀用品、纯粮油商店、经营调料香料类商店、送水站、水果店、奶茶咖啡店、冷饮店、炒货店、网吧、KTV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内部及出入口通勤距离100米以内的;

(四)所辖区域各级机关单位办公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五)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以及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电玩游戏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服务亭;

(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符合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不予延续。

(一)经实地核查,属于本方案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现有经营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修订差异对比

(一)新增了“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和“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照顾政策的情形”等条款。同时,基于本辖区内零售点设置的间距的规定,配套设定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享受的间距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

对比说明: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中“各单位应通过在合理布局规定中设置零售点距离标准的方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有效调控,防止无序过快增长”的要求,做出间距规定。

2、细化区域划分

根据兴义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将兴义市划分为繁华区域、一般区域、偏远区域,并对零售点设置间距作出要求。(1)繁华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60米以上可增设1户;(2)一般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可增设1户;(3)偏远区域:自然村寨、组、通乡公路沿线以100户以上增设 1 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4)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城、商贸城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可增设1户;(5)封闭居民小区、住宅区内有固定经营门面,并用于经营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商店的,按居住户数每500户可设立 1 户零售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3、细化部分经营场所不受间距限制

按照“一户一证”设置零售点:(1)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2)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3)城区街道经营面积在500 平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自然村寨(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按照繁华区域间距30米以上、一般区域间距40米以上、偏远区域50米以上设置零售点:(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对比说明:首先,考虑到实际申领过程中,诸多特殊场所具有办证和销售的需求,因此从实际出发,对条文中第九条列举的经营场所不实施间距限制。其次,为鼓励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零售点积极响应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对该类重新选址的零售点降低间距限制要求。最后,考虑城市内被拆迁户因情势变更导致经营行为无法继续,对该类搬迁零售点降低间距限制要求。

4、特殊群体享受照顾政策的情形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相关标准的60%执行,享受间距优惠政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

对比说明:本着关怀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初衷,对残疾人、军烈属间距要求上给予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对象给予同等条件优先审批的优惠政策。

(二)在原规划方案中“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条款中,新增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对比说明: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因此新增该项规定。

(三)将原《规定》中对于距离的界定修改为:“本方案中测量方式为,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对比说明:修订后的《兴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对间距重新作出要求,因此修订该条文对间距的定义、测量方式以及其他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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