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兴义市工商局)
兴义市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受理部门
兴义市工商局
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审批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非即办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工商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商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发出准予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工商局所窗口人员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工商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通知书; 5、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
非收费事项
窗口电话:0859-2236926 2236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