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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兴义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兴义市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受理部门
    兴义市工商局
    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审批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非即办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工商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商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发出准予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工商局所窗口人员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工商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通知书; 5、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
    非收费事项 
    窗口电话:0859-2236926   223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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