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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兴义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兴义市工商局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受理部门
    兴义市工商局
    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
    三、申报材料
    申请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非即办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发出准予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工商局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工商局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通知书; 5、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
    非收费事项 
    窗口电话:0859-2236926     223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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