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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1号),《黔西南州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根据《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黔西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为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单位等,制定了《兴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现予发布。
附件:兴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兴义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兴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 年版)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责任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 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7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特困老年人 | 10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1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2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民政等部门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3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4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民政部门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 1 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 健康管理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
本市户籍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8 | 老年人文体旅游活动优待 | 本州户籍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 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 1 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来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优待服务 | 发展改革、文化体育广电旅 游、林业、科协等部门和单位 | ||
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外地老年人 | 19 | 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 |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在我州取得居住证的外省、外州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优待服务 | 交通运输部门 | ||
经济困难老年人(低保中的失能老人) | 20 | 集中供养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按入住养老机构特困对象收费标准,扣除老人当月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 ”等行政给付之和,对差额部分给予救助。 | 照护服务 | 民政部门 | ||
备注:1-20 项基本遵循省、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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