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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7日向陈吉兴户送达了《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陈吉兴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该户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黔[2017]兴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79633号)交回兴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黔[2017]兴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79633号)进行注销,自本公告的公告期满之日起,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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