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能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5版)

{{'兴义市能源局' == '' ? '' : '来源:兴义市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1-22 【字体:小中大】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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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电力和经济运行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油气和新能源管理股、电力和经济经行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油气和新能源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办结。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油气和新能源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移交黔西南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兴义大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油气和新能源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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