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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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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7项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商贸流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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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许可(初审)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18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商贸流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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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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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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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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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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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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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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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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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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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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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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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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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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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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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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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检查 |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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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 |
特许经营备案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 |
商贸流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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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及审查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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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报审查 |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78号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78号 第十二条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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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1、《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
大数据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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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商贸流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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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审查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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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类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初审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 |
生态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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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安全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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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安全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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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的产业政策核查初审 |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信产业〔2012〕4号)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四、产业政策核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一)申报程序。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产业政策核查申请报告;其他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精神,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产业核查申请报告。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信产业〔2012〕4号)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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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初审 |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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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类 |
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
工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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