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兴府发〔2021〕6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92号)文件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对未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且未取得试验成功后就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义市辖区内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个人或主体。
二、监督检查依据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建立健全兴义市辖区内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个人或主体档案,对违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个人或主体依法移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申请表;
2.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3.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测试报告;
4.符合国家要求的转基因测试报告;
5.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7.品种、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鼓励对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规模推广前,在拟推广区域开展至少一年的适应性试验。
四、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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