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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兴府发〔2021〕6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92号)文件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义市辖区内农药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建立健全兴义市辖区内农药经营主体档案,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经营主体依法移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检查农药经营场所是否经营过期农药。
四、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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