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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兴府发〔2021〕6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92号)文件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其他事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义市辖区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二、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建立健全兴义市辖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中介组织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依法定职责对兴义市辖区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进行监管检查。
四、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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