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证明

{{'兴义市公安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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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死亡注销证明》、《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证明》、《出国(境)定居注销证明》、《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证明》、《重登/误登注销户口证明》1.证明范围:原贵州省户籍人口注销户口需证明的情形。

2.所需材料: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工作流程:

(1)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和 “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后按规范出具。

(2)出具《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证明》仅限于2003年1月1日以前被判处刑罚注销户口人员。

各派出所均可办理

派出所电话:向阳3222356,富民3912669,桔山3112330,丰都3111808,坪东3812970,下五屯3912600(其余派出所无单独户籍电话,可直接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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