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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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执法单位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市水务局 1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项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5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6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发布)第三十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8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行政许可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0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2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3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4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5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6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7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1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五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19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六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九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21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一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22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二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23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24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25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26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27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十九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28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2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3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31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32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处罚 行政处罚、强制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十五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33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34 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35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3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37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38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39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40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41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4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43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44 对行使《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禁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45 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46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4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48 对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49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50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51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52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53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54 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55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56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改))第十七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57 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58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专用道路、供电线路、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59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60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61 对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6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63 对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64 对依法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65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66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67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68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69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70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71 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7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73 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行政强制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74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
市水务局 75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七十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76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77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78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79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80 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81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82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83 水资源费征收(辅助税务部门)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8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辅助税务部门)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85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贵州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市级 河长制工作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水务局 86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8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88 水土保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市级 水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 89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市级 水资水保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水务局 90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其他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九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91 大坝竣工验收 其他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级 运行管理股
市水务局 9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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