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公示一览表(2026/7/3)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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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公示一览表      
(2026/7/3)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人或负责人 类别 立案时间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1 兴义市马岭街道龙盛社区卫生服务站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盛社区 岑*勇 医疗卫生 2026年3月13日  2026年6月29日  兴义市马岭街道龙盛社区卫生服务站:1、使用妇产科执业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2、未按规定填写潘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等患者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罚款1.1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2 韦辉凤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盛社区 岑*勇 医疗卫生 2026年3月13日  2026年6月29日  韦辉凤:1、超出执业范围在兴义市马岭街道龙盛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李某婷、潘某某、李某艳等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未按规定填写潘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等患者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3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井村第三卫生室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井村三组 张*武 医疗卫生 2026年4月15日  2026年6月29日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井村第三卫生室:1.开展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活动科目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使用乡村医生张某某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22.77元【共15643.4元,其中现金支付(自费部分)2922.77元】,并处罚款5.1万元;2.处1.1万元。合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22.77元,并处罚款6.2万元
4 张泽武 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井村三组 张*武 医疗卫生 2026年4月15日  2026年6月29日  张泽武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在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龙井村第三卫生室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警告
5 兴义市妇幼保健院 兴义市云南路56号 郑*文 医疗卫生 2026年5月19日  2026年7月1日  兴义市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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